教育部113年補助辦理

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

  • 目的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整合環境教育夥伴資源,鼓勵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師生、民眾接受多元環境教育機會,並落實環境教育法各項規定,辦理本計畫。

  • 依據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 計畫類別

計畫類別

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

環境學習中心校外教學推廣計畫

計畫重點說明

提供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環境教育相關推廣活動。

申請單位依據所管理之場域,設計環境教育課程,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環境教育校外教學。

補助對象

  1. 政府機關(不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 公私立大專校院。
  3. 政府立案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1. 政府機關(不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 公私立大專校院。
  3. 政府立案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計畫期程

核定日起至1131231

核定日起至1131231

相關規定

附件1

附件2

應送申請文件

  1. 計畫申請資料。
  2. 經費申請表(詳附件34)
  3. 若需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5)
  1. 計畫申請資料。
  2. 經費申請表(詳附件34)
  3. 若需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5)

本部聯絡人

黃雨涵 小姐

電話:02-7712-9126

電子郵件:tiffany110688@mail.moe.gov.tw

 

  • 計畫內容
  1. 申請限制:
  1. 符合資格之補助對象得申請多項類別計畫,但同一單位(/機關/團體)單一類別以申請一案為限。
  2. 大專校院依「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須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且須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未指定人員且未取得認證者不得申請補助,認證人員須檢附證明文件。
  1. 計畫內容及申請文件請參閱各計畫附件,其餘規定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申請期程及方式:
  1. 112102(星期一)起至1121031(星期二)止,採線上申請,逾期不受理。
  2. 113採線上申請,請至Google 表單填寫計畫申請資料,並上傳經費申請表、實施計畫、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影本(大專校院須檢附)、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民間團體須檢附)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有)等附件。
  3. Google 表單連結
        1. 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https://forms.gle/RzHzQdN4L1j7s2S6A
        2. 環境學習中心校外教學推廣計畫:https://forms.gle/xKYwpAJafmcg49zc9
  4. 本案預計於11月辦理審查,審查後將行文通知申請單位補助金額及審查意見,屆時請獲補助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申請資料,並將申請資料併同請款文件函送至本部。
  • 審查作業:
  1. 本部邀請專家學者,依計畫完整性、可執行性、創新性、計畫規模、自我評量機制、過去申請補助執行情形等進行審查。
  2. 經費補助依本部年度預算及申請計畫審查結果擇優補助。
  • 經費補助
  1.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表依申請單位分2(詳附件34),本計畫補助業務費(經常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請至本部網站鍵入關鍵字搜尋。
  2. 經費編列除各類別計畫另有規定外,本計畫不予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文宣品、獎品及紀念品之費用。
  3.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不得超過90%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如有成效不佳或結報時效延誤逾二個月以上者,本部得依原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補助比率上限,至多再刪減百分之十。
  • 經費請撥
  1.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2. 若取消申請,請以公文函知本部,並敘明原因,未依程序辦理取消申請,列入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3.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 成果報告及核結
  1.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計畫核定日起至1131231日止(詳核定公文),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照片(以原始電子檔提供)、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1份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結報,成果報告資料將作為下年度審查之參考。
  2. 成果彙整成冊送部備查,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 活動執行情形:含活動時間、地點、執行過程、學員男女比例及人數等。
  2. 活動成果:本項可佐以圖片輔助說明。
  3. 活動效益及結論與建議。
  4. 照片:務請提供電子檔,建議尺寸大於960 x 540以上。
  5. 影片:倘若活動有製作或拍攝相關影片,可提供電子檔。
  1. 成果報告請雙面列印,以長尾夾、訂書針或其他可拆方式裝訂,簡樸清楚為原則,勿膠裝,以符合永續原則。
  2. 本案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辦理經費核銷,如有餘款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補助比例分配辦理繳回。
  3. 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 注意事項
  1. 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2. 經核准補助完成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等)、各項報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該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本部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授權他人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利用著作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部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3.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涉及第三者版權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取得,本部不負相關法律責任。
  4.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 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者。
  3. 經費使用不符規定者。
  4.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 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6. 同申請計畫,本年度如已獲得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部查證屬實。
  7. 於活動中與學員產生糾紛,經本部查證屬主辦單位之疏失,本部得收回核撥補助款。